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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引入民房灾害保险竞争机制实现 双赢效果

日期:2024/01/18   作者:赵文辉   来源: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是一种由政府组织推动,农户自愿参保,财政资金补助,保险公司经营,以农民居住房为保险对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倒损房屋损失给予赔偿的新型保险制度。该制度的推出对灾后农户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大姚县农村居民房屋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早,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一套规范、快捷、高效的投保和理赔工作程序,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救助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径。

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民房灾害保险还存在这诸多问题。

1.单一保险公司承保。近几年,大姚县民房灾害保险都延续了“以前由谁承保就优先取得新一年承保资格”的“惯例”,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弊端。

2.险种涵盖范围不广。只有火灾、风暴、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5类险种,保险公司才履行理赔责任。其它灾害,如雷击、大风、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民房受损,农村居民群众就得不到理赔该险种已经不能满足灾害种类要求。

3.理赔范围不够广。近年来实施的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保障的农村居民的主体住房,而厢房、厨房,生产性用房、畜圈及其他附属性用房不在承保范围内,灾害发生都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损坏,形成了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与农村发展实际不适应的局面。

4.参保率逐年下降。近年来农村居民住房为砖混结构的比例逐年上升,一方面农户自认为发生火灾的几率较低,另一方面农户认为民房灾害赔付率太低,导致最近几年农村居民住房参保率呈下降趋势。

5.承保机构服务不足保险机构委托镇村开展收缴和村料收集工作,对于较小的灾损,保险公司仅通过村级提供的图片进行判断,难免出现差赔标准不统一现象。

2023年,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大姚县应急管理局致力于破解发展难题、服务人民群众,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出成效,通过引入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竞争机制,实现了“一升一降”的双赢效果,民房灾害赔偿标准明显提高、财政保险补贴负担明显降低。

(一)破除“惯例”,引入竞争机制。2024开始,改变承保机制的“惯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第三方采购,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新一轮全县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承保单位,让承保单位的选择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法则。

(二)拓宽保险险种范围保险从5类险种,扩大为火灾、爆炸、旱灾、洪涝灾害、风雹灾害、台风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碰撞、撞击造成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房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几十种险种

(三)扩大承包范围变保障农村居民的主体住房,扩大承保主体为包括大姚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居住的正房和厢房、厨房。

(四)优化投保方式和理赔程序投保金额分为20元、23元、33元、43元四档,设定最高理赔金额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任选其中一档参保。被保险房屋发生部分损失或全县大范围受灾且损失情况较小的,承包单位接案后1至3天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核损。收集相关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其他索赔材料,组织快速审核理赔案件,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由乡镇、村委会(社区)代为勘查。

通过引入民房灾害保险竞争机制实现投保农户和政府财政双赢。一是强化承保责任,提升赔偿标准。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承保单位,进一步强化了承保单位的保险责任,在群众投保金额、承保范围、保险灾种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因灾全部损毁的,赔付金额由4.3万元增长到21.5万,增长了500%,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二是体现社会责任,减轻财政负担。通过竞争性磋商,中标保险单位作出产诺,为了巩固脱贫成果,支持乡村振兴,取消本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补贴,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单位的社会责任。从2024开始,县财政不再承担户均3元的民房灾害保险补贴和五保户、孤儿民房灾害保险,每年减轻县财政负担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