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充分发挥闲置国有资产经济效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大政复〔2023〕34号),我局拟收回大姚县铁锁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权人:铁锁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二)地块位置及范围:位于大姚县铁锁乡铁锁街道原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办公区,具体范围详见收回宗地范围示意图。
(三)收回土地面积:623.15平方米。
(四)收回土地用途:土地原证载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收回后按照铁锁乡总体规划用途使用。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作补偿。
三、公告和受理反馈的期限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四、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期限内,相关权利人对拟收回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有异议的,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程序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联系人及电话:沈先生,0878-6212588。
附件:收储宗地范围示意图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