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新闻信息 >> 部门动态 >> 正文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6)第1期

日期:2026/01/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鸿娜、普邱媛、字成龙、李娅梅、周真达、杨云昌、永晓燕7名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鸿娜,女,金碧镇卫生院职工。2025年9月19日15:05左右,刘鸿娜受单位安排在楚雄市海悦文华温德姆花园酒店参加“中彝医护理质量管理与护理技术新进展”培训期间,在酒店楼梯间行走过程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2.普邱媛,女,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职工。2025年11月21日12:05左右,普邱媛从单位驾驶轻便摩托车下班回家,途径百草岭大街万客隆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普邱媛无责任。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3.字成龙,男,云南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12月1日16:00左右,字成龙在大姚县龙街镇元大高速土建7分部里堡哨4号桥右幅19号墩对钢筋笼保护层进行调节时从顶端坠落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4.李娅梅,女,大姚县新街中学碧么完小教师。2025年12月2日14:30左右,李娅梅在碧么完小绿化带组织学生除草劳动时,被电动除草机卷飞草丛中的锈铁线击穿右腿导致受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5.周真达,男,楚雄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30日14:30左右,周真达在桂花镇供电所住房项目工地工作中被控孔机械绞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6.杨云昌,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职工。2025年9月27日14:20左右,杨云昌驾驶摩托车前往单位加班途中,在金龙路与春溪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昌与对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7.永晓燕,女,大姚县人民医院职工。2025年12月10日16:45左右,永晓燕在大姚县体育馆气排球场参加职工运动会气排球比赛训练时摔伤。经调查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1月19日至20261月23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戴星成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