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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日期:2022/02/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2)第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鹏、李咸婷、孙国锋、余永华等3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00左右,在县体育馆排球场参加县城区举行职工排球比赛,王鹏因不慎摔倒导致左腕部畸形肿痛,后送大姚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后确定为左手桡骨远端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大姚县公安局按照州公安局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组织全警实战大练兵训练。李咸婷于11月12日上午8时许,在参加全警实战大练兵考核培训体能测试时,在跑步过程中左右膝盖突感疼痛不适,后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膝半月板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根据工作安排。孙国锋于2021年8月9日抽调到大姚县看守所工作,2022年1月5日下午2时20分许,孙国锋从看守所隔离宿舍到收押岗位,在楼道内从三楼下二楼过程中不慎跌倒,导致脚踝扭伤,后到大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脚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余永华余2008年9月2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浅采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4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汪学志于2004年6月8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浅采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康正旺于2004年6月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钻探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金华于2004年5月18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钻探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万明于2006年10月9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一工区从事钻探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起聪良于2004年7月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钻探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春有于2004年5月1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浅采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鲁永祥于2004年10月28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浅采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杨玉祥于2005年1月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二工区从事耙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胡忠平于2005年12月30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斜井工区从事耙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邹尚聪于2006年6月1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钻探工区从事中孔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朝阳于2006年10月2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一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王子勇于2004年12月2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二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8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红斌 于2004年12月1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二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起聪海于2006年10月2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三工区从事运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诚于2005年3月1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三工区从事耙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王辉于2008年4月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五工区从事耙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4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起志祥于2004年12月2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六工区从事浅采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张白华于2006年11月20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一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宁发平于2007年6月2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动力工区从事运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5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杨学荣于2005年12月2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一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起胜福于2004年12月2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六工区从事支柱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朱有房于2004年12月2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二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上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普政才于2006年11月30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一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上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王义林于2010年3月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斜井工区从事放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2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7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苗正学于2008年9月2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一工区从事值班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4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上双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金永平于2006年2月10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选厂从事皮带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6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上肺结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起顺聪于2012年3月1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二工区从事掘进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0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8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曹丕明于2004年11月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二工区从事值班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0月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于2021年12月2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张之勇系楚雄蓝盾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公司大姚县分公司职工。2022年1月1日下午17许,在桂花水库四号输水洞出口计划爆破作业,在出库时因踩滑摔倒,1月2日早上10时许由同事陪同其一起到六苴杨光明诊所检查,1月7日到大姚平安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第5、9前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2021年12月20日上午11点半左右三台乡三台村委会生态护林员杨国林打电话给侄儿普杨顺说他在三台公墓附近巡山肚子疼、腰杆疼不会走回家,叫普杨顺去拉他,当时普杨顺在过拉街上买菜,普杨顺在街上找到杨忠保,就叫杨忠保去接杨国林。杨忠保于12点30分到新彝村叫上父亲杨国明一起到公墓背后把杨国林拉到三台卫生院医治,19点左右在三台卫生院打完针后病情未见好转,三台卫生院医护人员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杨忠保把杨国林送回到米地拉么家里,21日凌晨0点左右杨国林停止了呼吸。经对杨国林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国林系在巡山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35、普敬于2009年8月3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四工区从运矿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3年,2021年11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病。普敬本人不同意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结论,决定向上级申请再次鉴定,于2022年1月25日被楚雄州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起龙庭于2004年10月18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选厂从事脱水过滤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1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病。起龙庭本人不同意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结论,决定向上级申请再次鉴定,于2022年1月25日被楚雄州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代永刚于2004年12月2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从事安全值班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1年11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病。代永刚本人不同意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尘肺结论,决定向上级申请再次鉴定,于2022年1月25日被楚雄州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王中华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10:30在作业前面装车过程中,由于铁道往左侧滑落,压到左脚大拇指,后到大姚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第一趾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400    联系电话0878-6222347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