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初,大姚县湾碧派出所在湾碧河锁水阁段查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周某、龙某和邹某,当场查获用于捕捞野生河鱼的蓄电瓶2个、野生河鱼1.75公斤。随后大姚县湾碧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到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对此案件高度重视,接案后立即立案。并迅速派出以一名副局长带队、相关执法人员为组员的调查组一行5人深入湾碧乡实地核查办理。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电鱼的周某、龙某和邹某作了询问,同时对相关书证、物证进行核实,认定周某、龙某和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捕捞人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金沙江和渔泡江(大姚段)境内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作了宣传讲解。通过宣传教育,3名违法人员认识到电鱼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性极大。大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涉案人员予以没收用于捕捞的蓄电瓶2个、稳压器1个,野生河鱼1.75公斤,并处1800.00元罚款。到目前为止,该案已办结。该案件的办理对涉我县金沙江和渔泡江(大姚段)境内村民非法捕捞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