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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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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日期:2024/10/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持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不断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预防和减少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大姚县公安机关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区、普通国省道、农村道路,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学校、医院、客运站(点)、农贸集市、餐饮娱乐场所、地摊夜市周边道路和务农务工人员集散场所(城中村)等违法及事故高发区域。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人员(含后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步开展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车辆加装遮阳伞、遮雨棚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整治措施

(一)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违法载人、“飙车炸街”,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查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大姚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和使用安全带,鼓励身边人自我监督、相互提醒。

(三)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采取“小手牵大手”“家长会”“主题班会”、致信学生家长、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积极引导全体师生上下班、学生家长接送学生,遵守交通法规,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应当依法使用安全带。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车。

(四)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以及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服务,要采取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倡导安全头盔使用,促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快递、外卖、运输等行业和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快递、外卖等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配送企业应当给驾(骑)乘人员提供安全头盔,并监督按规定佩戴;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要督促乘客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带。

即日起,大姚县公安机关将常态化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专项整治。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将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曝光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配合支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