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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通告

日期:2021/10/1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品质,营造规范整洁、和谐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大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大姚县城区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范围所有临街商铺。

二、整治时间

2021年10月15日开始,常态化开展。

三、整治内容

(一)严禁占用城区道路、广场、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商场、门店经营业户,不得倚 门设摊,不得占道售卖、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门头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车辆清洗等违章行为。

(二)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严格规范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露天烧烤。按照一律店内经营、一律配齐垃圾收集设施、一律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一律取缔无证经营“四个一律”治理标准和“进店吃、进店排、进店烤”“三进”要求,对露天烧烤进行严格管理。街路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在店外摆放烧烤炉具、桌椅。

四、处罚标准

若有违反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情形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对拒不配合或无理取闹、侮辱谩骂、聚众闹事甚至暴力干扰相关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