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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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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购药试点药店申报的公告

日期:2021/09/1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进一步拓宽门诊特慢病用药供应保障渠道,保障特慢病患者用药待遇,提高参保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用药多渠道保障供应机制和管理机制,根据《楚雄州2021年扩大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线上线下一体化购药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我县将组织开展扩大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线上线下一体化购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药店申报范围

大姚县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试点药店申报条件

(一)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与医保经办机构已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具备为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开展药学服务的基本条件。

(二)实行专营特殊病慢性病药品的零售药店,经营面积不低于80㎡;不实行专营特殊病慢性病药品的,在门店内必须设有相应面积的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专柜,其经营面积不低于100㎡,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专柜面积不少于经营面积的80%。

(三)配备驻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在岗。

(四)能够提供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品种不少于500种。

(五)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特慢病药品价格的管理,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六)具有符合医保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和服务功能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接受医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七)与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患者购买互联网医院相关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能够满足特殊药品的冷链要求,有储存、配送的设施,能对陈列环境和储存环境的温湿度实时监控、记录和调控。

(九)具有能提供所在城区内的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的能力。

(十)纳入试点的门店,必须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三、申报和比选

(一)大姚县辖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自愿到大姚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股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楚雄州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特殊病慢性病零售试点药店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

3.《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4.员工名册、劳动合同。

5.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进销台账(电子版和纸质版)。

6.营业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特慢病药品专柜分区及面积)。

7.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8.与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发商(已和楚雄州医疗保障局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合作协议。

9.与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

10.与物流配送企业的合作协议或自有药品配送方案。

11.就参加比选工作相关事项做书面承诺。

以上材料中的证、照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符合规划、专业规范、系统支持等原则进行择优比选。经审核比选符合试点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投诉或投诉无效的,确定为特殊疾病慢性病零售药店试点门店,签订专门的试点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结算费用申报、拨付等相关事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单位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2.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

3.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无效的。

4.提交虚假材料等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其它事项

(一)试点申报集中受理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1年全县通过比选确定新增试点药店1家。

(三)2020年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零售试点药店通过服务质量考核、准入复查评估和公示后,续签 2021年度专门的试点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重新择优递补。

(四)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公告。

联 系 人:张一

联系电话:0878-6211358

附件:

1.承诺书

2.楚雄州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特殊病慢性病零售试点药店申请表1

3.楚雄州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特殊病慢性病零售试点药店申请表2

大姚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