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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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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
留言日期 2022-01-24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尊敬的局长你好,我是一名退休教师,想向你咨询一下,近两年来,我县实施殡葬改革,要求所有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到公墓安葬,我对政府的政策相当支持,但现在年岁已高,为自己以后考虑,人老了都想叶落归根,想回老家新街,但我听说公职人员都必须要到县城买墓地,不得回老家。是否属实?
我户籍在新街,如果我死亡以后,是否可以回新街公墓安葬?我的配偶是农村人,还有两个子女也是在新街农村,都没有工作,前几年因为妻子到昆明*女领娃娃,为了方便将户口转到了昆明城区,待我妻子百年后是否也可以回老家合葬?毕竟我们一辈子都在新街生活,后代都还在新街。
请你给予解释,我到单位和村委会去问,他们都解释不一样,盼给予解答!
回复时间 2022-01-25
回复内容 关于张老师留言事项答复意见书

张同志您好!
您通过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殡葬改革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逝世后是否可以回新街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该规定,公职人员逝世火化后,骨灰是不能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只能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根据《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大政规〔2021〕1号)第二十四条:城乡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包括十二类人员。其中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是非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亡故人员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或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其中,财政供养亡故人员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收费与非财政供养亡故人员区别测算。”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葬对象的适用人员,必须是我县户籍人员,因您配偶户口已转出我县,非我县户籍人员,因此,根据该规定,您逝世火化后也不能进入新街镇公益性公墓安葬,进经营性公墓安葬不受限制。
二、关于您配偶逝世后是否可以回老家合葬的问题
因您配偶户口已转出我县,非我县户籍人员,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三条,《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大政规〔2021〕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无法进入新街镇公益性公墓安葬,进经营性公墓安葬不受限制,可在经营性公墓实现合葬。
感谢您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支持、理解、信任,祝您身体健康!
大姚民政局
                         2022年1月25